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行政管理局核定。
需要以下的条件: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
2、符合的内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3、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如:中广有限公司。
4、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企业。
5、企业名称核准。
6、企业名称核准。
7、国-家级企业集团名称核准(包括企业集团)。
8、含“国-际”字样名称核准。
9、含“(中-国)”字样名称核准。
进行核名审批的优势是